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56号
陈崇明:
我院受理原告陈信坤诉被告陈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信坤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至全部还清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