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67号
芜湖大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长宁县豪盛竹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宁县豪盛竹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起诉: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报酬275412元(大写);
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147元(暂计算至2020年10
月6日,损失计算方式:以未付款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020年10月6日起的损失,按前述方法计算至付清报酬止;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