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15号
张小强:
我院受理原告范林林诉被告张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林林起诉: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60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暂合计:76000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