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764号
承万宝: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慧俊、承万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万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270000元整;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承万宝、秦慧俊对上述债务的履行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预缴2675元,应补缴2675元或在执行时追缴),由被告承万宝、秦慧俊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