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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撤1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6 16:31:4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0221民撤1

芜湖卡特木业包装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新竹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五洲现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卡特木业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2019)皖02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徽新五洲现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芜湖卡特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0221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一月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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