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530号
焦克爱: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诉被告方庆、焦克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庆、焦克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借款本金314668.96元,支付利息及罚息7040.97元(以上利息自2020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1日以后利息,以本金314668.9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方庆、焦克爱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对抵押物坐落在湾沚区湾沚镇阳光城20幢1801室房屋一套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张万里所欠借款的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3213元,由被告方庆、焦克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