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105号
董和平:
我院受理原告郑春汉与被告骆宝川、董金华、董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骆宝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春汉借款本金20000元整,并自2013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春汉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26元(已由原告郑春汉预缴),由被告骆宝川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