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107号
山东华晞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雪美光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华晞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雪美光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2946元整,并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振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芜湖雪美光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24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合计3094元(已由原告芜湖雪美光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山东华晞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杨振浩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