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810号
张彩云:
我院受理原告庄华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庄华铜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整,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庄华铜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12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432元(已由原告庄华铜预缴),由被告张彩云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