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812号
杨平:
我院受理原告李友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友权借款人民币13000元整;
二、被告杨平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友权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友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5元(已由原告李友权预缴),由被告杨平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