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172号
程世勇、胡翠萍、芜湖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王芝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世勇、胡翠萍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芝月借款本金333400元整;
二、被告芜湖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芝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50元(已由原告王芝月预缴),由原告王芝月负担249元,被告程世勇、胡翠萍、芜湖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301元。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