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392号
芜湖慧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海、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
一、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理赔款721631.2元、检测费20000元、公估费25700.94元,上述合计767332.1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对被告芜湖慧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94元(原告预缴5747元,应补缴5747元),由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公章)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