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865号、2868号、2869号、2871号、3008号、3011号、3012号、3014号
芜湖通来萨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芜湖鸿耀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芜湖盟鑫置业有限公司、芜湖万聚工贸有限公司、芜湖自强土石方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你们企业借贷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020)皖0221民初2864号、2865号、2868号、2869号、2871号、3008号、3011号、3012号、3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刘磊
电话:0553-8118009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