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072号
陶飞:
我院受理原告项超忠诉被告陶飞、李小燕、陶绍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项忠超损失68900元;二、被告陶飞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项忠超各项损失共计116127元;三、被告李小燕、陶绍雷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项忠超各项损失共计20492.74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544元(原告已预交2722元),由被告陶飞负担3862元,被告李小燕、陶绍雷负担682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郑斌 联系电话:0553-881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