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296号
芜湖瑾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重庆一池一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瑾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一池一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瑾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直播销售合同》;
二、被告芜湖瑾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一池一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