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363号
张玉美:
我院受理原告冯根海诉被告张玉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张玉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根海货款116628元,并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元(原告预缴1316元),由被告张玉美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公章)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