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513号
张金华: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陶辛益农农资诉你和张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张飞龙、张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芜湖县陶辛益农农资经营部货款人民币8717元整;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芜湖县陶辛益农农资经营部预缴),由被告张飞龙、张金华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