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403号
叶金义:
我院受理原告桂德朝、方世根、陶绍军诉你与陶贤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陶贤军、叶金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桂德朝、方世根、陶绍军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436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43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代公章)
承办部门: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