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363号
何刚、夏翠念: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诉被告何刚、夏翠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刚、夏翠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借款本金150251.05元、利息3338.81元、罚息34.73元,合计153624.5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2日), 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等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何刚、夏翠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律师代理费11000元;
三、被告何刚、夏翠念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法拍卖、变卖两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保沙路西侧、小康路北侧广居正阳公馆07幢502室的房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在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2元,由被告何刚、夏翠念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公章)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