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267号
杨宏亮:
我院受理原告戴同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宏亮自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向原告戴同心归还借款本金138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13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年息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戴同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杨宏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代公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芮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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