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730号
叶纯信:
我院受理原告王汝舟诉被告叶纯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纯信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汝舟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并自2016年9月11日始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汝舟其余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叶纯信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