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925号
徐小红:
我院受理原告李桂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徐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桂英借款本金人民币78000元、利息15100元,并自2017年11月22日起以本金7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被告徐小红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