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553号
汪宝成:
我院受理原告奚居华诉你和王守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奚居华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5553元;
二、被告王守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奚居华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52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奚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16元(已由原告奚居华预交),由被告汪宝成负担2601元、被告王守保负担1115。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