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433号
罗小飞: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确认解除原告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飞《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YS0045627);被告罗小飞协助原告办理合同编号YS0045627的备案撤销手续;被告罗小飞赔偿原告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损失1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3170元,由被告罗小飞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李颖
联系电话:0553-881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