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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2451、2453-2463、2465-2480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5 16:17:3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0221民初24512453-24632465-2480

杨俊平,钟素连,禹官灵,方宝琴,张强,李娜,郭忠,钟吉娟,苏文宝,杨守鹏,陈万生,姚昱君,王吉锁,许春帆,范振萍,贾连革,智社召,张琴霞,李明科,冷勇,罗云,陈晓白,洪丝丝,唐爱民,许亚平,乔龙,张丽花,肖勇,向晓珍,郑会君,王阳,任东,李亚玲,陶耀锋,季淑慧,赵代军,李亚婷,赵峰,范华丽,赵稳冰,赵延军,刘凤巧,赵志强,雷晓丽,郑建,刘小庆,周雯: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俊平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 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并自 2020年3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 (以所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杨俊平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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