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612号
陈金宏:
我院受理原告陆建忠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陆建忠与被告陈金宏之间的口头装修协议;被告陈金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陆建忠装修保证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1150元,财产保全费用1070元,由被告陈金宏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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