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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3613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3 16:35:0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0221民初3613

梅永琴:

我院受理原告奚红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梅永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奚红苹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7108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至);二、驳回原告奚红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梅永琴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221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代公章)

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芮庆云

联系电话:0553-8810469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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