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613号
梅永琴:
我院受理原告奚红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梅永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奚红苹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7年10月8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至);二、驳回原告奚红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梅永琴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代公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芮庆云
联系电话:0553-8810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