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427号
吴福娇:
我院受理原告李善柏诉被告吴福娇、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21民初2427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及一审的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