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588号
张玉芳: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辛支行诉你和夏全文、骆诚华、王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全文、张玉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辛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5000元及利息、罚息228319.76元,合计643319.76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9日),2020年9月9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辛支行对抵押物由被告骆诚华、王明翠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集镇新区清集路南侧01幢03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夏全文、张玉芳所欠借款的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夏全文、张玉芳、骆诚华、王明翠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辛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2元(已由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辛支行预缴),由被告夏全文、张玉芳、骆诚华、王明翠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