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439号
徐世安:
我院受理原告潘家国诉你与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芜湖腾达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徐世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家国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160000元;驳回原告潘家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3232元,由被告徐世安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李颖
联系电话:0553-881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