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042号
鲁艳红、朱玉新:
我院受理原告蒋金荣诉被告鲁艳红、朱玉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艳红、朱玉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金荣返还保证金30000元;
二、被告鲁艳红、朱玉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金荣支付违约金即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28日起,以欠款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鲁艳红、朱玉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金荣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蒋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鲁艳红、朱玉新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