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260号
王顺安: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诉梅百祥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6682688元,并自2018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代公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