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875号
陶华南:
我院受理原告胡凤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华南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胡凤菊借款人民币95.2万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以本金8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20元(已由原告胡凤菊预缴),由被告陶华南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