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097号
王真友:
我院受理原告黄曾军诉你追索劳动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真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曾军劳务报酬53700元,并自2020年7月2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黄曾军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王真友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