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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2154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7 15:51:0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0221民初2154

倪德栋、化彩红: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德栋、化彩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6992.71元、利息5366.99元、罚息23016.95元,共计人民币23087.63元,并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罚息;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辽BH78G8,车架号LS4ASB3R3EA696277)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被告倪德栋、化彩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公章)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0553-8118009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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