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151号
江松、杨小秋: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松、杨小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876.30元、利息2376.25元、罚息18487.75元、复利1552.84元,共计人民币52293.14元,并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29876.30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2376.25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闽CE199Z,车架号L108DBS50E2102759)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被告江松、杨小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公章)
承办法官: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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