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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2149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7 15:47:5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0221民初2149

王延鑫: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延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 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6049.74元、利息9198.74元、罚息 39827.65元、复利7279.08元,共计人民币112355.21元,并自 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 (以所欠本金56049.74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9198.74元 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冀AK912V,车架号LVVDC21B2DD282313)的折价、拍卖、3 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4元,保全费30元,合计1304元, 由被告王延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月十三日

(代公章)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0553-8118009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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