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140号
刘娟哲、岑绍雄: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娟哲、岑绍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454.70元、利息1873.62元、罚息14677.96元、复利1195.15元,共计人民币42201.43元,并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24454.70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1873.62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鄂L71158,车架号LVVDB21B5ED164681)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被告刘娟哲、岑绍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公章)
承办法官: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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