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248号
端月华:
我院受理原告翟群诉被告端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端月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翟群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4年3月10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端月华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