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391号
王祝宝:
我院受理原告吴翠贵(曾用名吴翠桂)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吴翠贵与被告王祝宝于2001年9月12日签订的《购房契约》合法、有效,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原芜湖县)六郎镇芜屯路南01幢混合结构2层商住房,建筑面积71.68平方米,产权证号:芜县房权证六郎镇字第20021899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二、待涉案房屋过户条件成熟时,被告王祝宝应协助原告吴翠贵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部门: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