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15号
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崔世春诉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定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定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崔世春工程款1970568.02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崔世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82元,原告崔世春负担6474元,被告孙定仙、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08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