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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2687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09 09:18:2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0221民初2687

李三宝:

我院受理原告刘艾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三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艾金归还借款5万元,并从2020811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三宝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022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九月三十日

(代公章)

承办法官:芮庆云

联系电话:0553-8810469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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