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663号
芜湖浩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光群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浩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浩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光群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货款24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货款2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芜湖浩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