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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1363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5 10:23:0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0221民初1363

张玉美:

我院受理原告冯根海诉被告张玉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根海起诉:

1、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166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1166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公章)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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