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0221民初1363号
张玉美:
我院受理原告冯根海诉被告张玉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根海起诉:
1、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166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166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公章)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