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865号、2868号、2869号、2871号、3008号、3011号、3012号、3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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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诉你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公章)
承办法庭:湾沚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
承办法官:刘磊 0553-81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