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007号
智久(厦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标准化厂房投资协议书》及《投资补充协议书》;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2249717.4元并腾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东区B11栋厂房(租赁自2016年11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18日,直至实际腾空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公章)
承办法庭:湾沚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
承办法官:刘磊 0553-81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