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711号
夏云: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诉被告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借款本息及罚息等共计324826.51元(计算至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2日之后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息还清日止;
二、被告夏云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1000元;
三、被告夏云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所有坐落在芜湖县湾沚镇阳光大道以北工业大道以西升泰家园02幢704室(登记证号为:皖(2018)芜湖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2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在拍卖所得价款中,在本判决第一、第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4元,由被告夏云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公章)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