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810号
张彩云:
我院受理原告庄华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庄华铜起诉: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并按同期贷款年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9519.63元,合计44515.63元;
2、因诉讼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