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812号
杨平:
我院受理原告李友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友权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