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844号
王家贵:
我院受理原告何荷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荷香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万元及约定利息贰万玖仟贰佰伍拾元;
2、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